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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邹**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因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商丘**民法院(2015)商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邹**的委托代理人任战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9日作出的商梁政(2014)22号《关于对郑徐*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称为促进郑徐*专高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决定对郑徐*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郑徐*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一审法院查明

商丘**民法院一审查明,郑**专高铁建设项目是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的区域交通网络重点工程,是国**改委批复的国家级重点项目,2012年7月30日,**道部通过铁鉴函《关于新建郑州至徐州铁路客运专线初步设计的批复》,批准建设郑州至徐州客运专线。2013至2014年,商丘市人民政府将高铁项目建设纳入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郑**专商丘站三站合一及交通换乘系统,实施商丘高铁站区及核心区市政配套工程。商丘**委员会商规委审(2013)审议04号会议纪要,审议通过商丘高铁站综合客运枢纽相关市政道路工程方案。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所属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上述批复和计划,对拟征收区域内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2013年1月18日,被告发布《梁园区高铁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公布修改情况。被告在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2014年9月5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并于9月9日公告。

一审法院认为

商丘**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没有证据证明,故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是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的区域交通网络重点工程,是国**改委批复的国家级重点项目,为该项目的实施,被告对所涉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告于2013年1月17日授权梁**管局发布《房屋拟征收公告》,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进行论证、修改、公告。被告在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2014年9月5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于2014年9月9日作出《征收决定》,并与当日公告。被告作出《征收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商丘**民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9日作出的商梁政(2014)22号《关于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上诉人诉称

邹西岭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错误认定“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所涉项目,两者属于不同项目;2.错误认定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3.错误认定被上诉人履行了对建筑物附属物进行调查、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等法定程序;4.错误认定被上诉人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专款专用。(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列明采纳被告所有证据的具体理由。(三)一审判决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与本案“征收决定”混为一谈,认定涉案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

梁园区政府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诉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履行了所有法定程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被诉征收决定所涉项目“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属于“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高铁建设必然包含沿途路段高铁站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否则高铁便无法投入运行。本案被诉征收决定所涉项目的名称即已显示其属于“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上诉人关于两者属于不同项目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梁园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的法定条件。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是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的区域交通网络重点工程,是国家级重点项目,为该项目的实施,梁园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所涉及的土地主要用于高铁铁道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诉的征收决定主要证据充分。1、梁园区政府提交的2014年2月25日商丘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文件《关于商丘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计划的(草案)报告》、《关于商丘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计划的决议》,可以证明涉案项目符合商丘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已纳入商丘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梁园区政府提交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丘市中心城区火车站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丘市火车站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商丘火车站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政道路立交工程、高铁建设区供热管网工程、高铁建设区供水管网扩建工程、高铁建设区雨水管网建设工程、高铁建设区燃气管网工程、高铁建设区污水管网扩建工程、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项目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可以证明涉案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因此,对上诉人关于上述证据不真实、被诉征收决定所涉项目不符合各项规划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四)被诉的征收决定程序合法。梁园区政府于2013年1月17日授权梁**管局发布《房屋拟征收公告》,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进行论证、修改、公告。梁园区政府在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梁园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五)梁园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部分证据存在不详细、不充分的情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梁园区政府提交了商丘市财政局《证明》,证明该项目开设银行专户并收到资金人民币15.47亿元,由于梁园区政府并没有提交该项目的总预算资金额的证据,因此,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但该证据的瑕疵并不影响被诉征收决定的整体合法性。

(六)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的认定,存在表述错误,但由于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裁判结论均针对的是被诉征收决定,因此,该表述错误不影响一审判决的正确性。

综上,邹**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裁判结论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邹**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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