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应该对其予以赔偿一案赔偿决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南**院(2012)南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决定,对程**的部分赔偿请求存在漏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南阳市**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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