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南**院(2012)南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决定,对程**的部分赔偿请求存在漏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南阳市**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贺**与汤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行政判决书
曹**、王**与濮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新乡县人民政府与新乡县通达化工厂行政赔偿一案再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李**与南阳**理局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丁**、刘**与濮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与信阳市人民政府土地颁证一案行政判决书
郑州**限公司与郑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一案行政裁定书
张**与巩义市人民政府不作为一案行政判决书
史国旗与中牟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一案行政判决书
周口**有限公司与周口市人民政府土地颁证一案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