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漯河**民法院(2014)漯行初字第1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孝礼,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漯河**民法院(2014)漯行初字第11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发回漯河**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