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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华诉三门峡**理委员会行政确权一案

审理经过

杜*华诉三门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聚区管委会)行政确权一案,上诉人杜*华不服三门**民法院2011年7月21日作出的(2010)三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三门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白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三门**民法院一审查明:1999年9月20日,原灵宝市大王镇李家寨村六组(现马谢村四组),进行土地调整,原则是“大户对大户,小户对小户”,自愿结合。杜**多地,杜**(杜**次子)缺地,组干部在未征得杜**同意且其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将原来属于杜**承包的“东西针”地块0.88亩土地承包给杜**。杜**得知后,当时提出异议,不同意退地,就是退地,愿意从“和尚庵”地块退地。杜**的本意是不愿意退给杜**。当天经组干部协调,杜**同意将这0.88亩土地调整给杜**耕种,杜**不在家,地由杜**代管。当晚,时任组长到杜**家协商此事,给杜**三个条件,让其任选其一:一是发给缺地补偿费,面积从宽算一亩,每亩350元(一般每亩300元),先补5年共计1750元,一次付清;二是在原李家寨村六组(现马谢村四组)“柳树园”地块调整一块地,两亩算一亩;三是从原李家寨村四组(现马谢村二组)承包一些土地转包给杜**家。杜**均不同意上述条件,非要杜**承包的这0.88亩土地不可。在没有征得杜**同意的情况下,杜**就将土墙打到了有争议的0.88亩土地上,挖土时挖掉了杜**不少白菜,杜**很生气。当天晚上,杜**家的土墙被推倒了,杜**怀疑是杜**所为,于是杜**把杜**地头栽的两颗桐树放倒,一间临时简易房也拆了。事件发生后,杜**坚决不愿意把土地退给杜**家,坚持退给杜**。从此杜**耕种这0.88亩土地至今。针对杜**缺地问题,马**两委已于2008年9月17日责令第四村民组按照产量折算,从“土坑”地块调整1.76亩土地给杜**承包耕种,但该块土地一直荒芜。本案所争执的0.88亩土地后被工业园区因工业建设用地所征用。就所争议的0.8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杜**向三门峡工**王路办事处申请行政裁决,该办事处分别于2010年3月12日,4月25日,以禹文(2010)02号及禹文(2010)04号文件对该块土地承包经营权属问题作出处理决定,进行了确权。马**两委及第四村民组也做了大量工作,并且解决了杜**的缺地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

三门**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所争议的0.88亩土地,从一开始土地调整时,杜**就没有实际承包经营到自己名下,就一直由杜**耕种至今。对0.8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三门**理委员会下属的禹王**事处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已作出决定。针对杜**缺地问题,马**两委及杜**所在的村民组已经给其解决。现杜**起诉要求三门**理委员会对0.8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三门**理委员会不作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杜**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管理委员会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杜**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999年9月20日,杜**所在生产组决定将本组村民杜**承包经营的“东西针”土地0.88亩退给组方,再由组方划拨给杜**经营。并对土地进行丈量,由组会计在责任田划分经营使用登记本上登记造册。杜**对争议土地进行使用,杜**不同意,遂发生纠纷。杜**多次找有关部门处理,但一直未能解决。由于行政区划的变化,杜**再次找三门**理委员会反映,要求对争议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2009年9月12日三门**理委员会作出“申请行政复查”的答复意见。仍按信访案件处理,显然是行政不作为,侵犯了杜**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撤销三门**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请行政复查答复意见;(2)责令三门**理委员会在一定期限内对0.88亩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

另查明:2011年3月24日,三门峡工业园更名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杜**诉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看,其要求对争议的0.8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是因为其所在村民小组调整其与杜**承包经营的土地引起的,实际上是杜**与村民小组、杜**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最**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6月5日公布的《最**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3年3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此类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均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对争议的0.8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按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驳回起诉。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对争议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三门**民法院(2010)三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杜**要求对争议的0.8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退还给交款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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