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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海与陕县人民政府、陕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赔偿及补偿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青海因诉陕县人民政府、陕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赔偿及补偿一案,不服三门**民法院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三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青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陕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许**,被上诉人陕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白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三门峡产业**村民委员会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裁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三门**民法院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三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三门**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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