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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与卢**、卢**、朱**、罗**房屋征收决定争议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与卢**、卢**、朱**、罗**房屋征收决定争议一案,不服商丘**民法院(2014)商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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