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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追缴国家赔偿案决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诉人李**以刑事违法扣押、追缴为由申请信阳市公安局平**局(以下简称平**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平**局和复议机关信阳市公安局不予赔偿决定,于2013年5月16日向信阳市**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信阳市**偿委员会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信中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李**不服,向本院申诉称:其因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平**局在侦查期间扣押、追缴其在安徽**萃酒厂投资股金10万元及其借给案外人陈**15万元的欠条,致陈**在维雪**公司帐上的15万资金被该公司直接扣划。信阳市**偿委员会仅决定平**局赔偿我10万元及存款利息(4080.8元),对平**局扣押15万元欠款条本金及利息损失,未予处理。请求赔偿10万元股金及利息和15万元的借款及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信阳市**偿委员会在审理申诉人李**申请平**局国家赔偿一案中,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信阳市**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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