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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新乡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秦**不服新乡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颁发新开集建(95)字第03—044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新乡**民法院作出(2014)新中行初字第306号行政裁定,上诉人秦**、秦**、秦**、秦**、秦**、秦**、秦**、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卢保新与秦**、秦**、秦**、秦**、秦**、秦**、秦**、秦**于2014年11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争议得到解决,上诉人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上诉人秦**、秦**、秦**、秦**、秦**、秦**、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上诉人秦**、秦**、秦**、秦**、秦**、秦**、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上诉人秦**申请撤回起诉,一审裁定亦无存在必要,应予撤销。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秦**撤回起诉;

二、准许上诉人秦**、秦**、秦**、秦**、秦**、秦**、秦**、秦**撤回上诉;

三、撤销新乡**民法院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新中行初字第306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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