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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周口市人民政府、河南佳**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批复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周口市人民政府对河南佳**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司)作出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不服周口**民法院(2010)周*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被上诉人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夏*、鲁**,被上诉人佳**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3月11日,周口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河南佳**发有限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周**【2008】11号文),将挂牌成交的位于周口市大庆路西侧、中州路东侧、文昌路两侧的14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佳**司作为商住、住宅用地。

一审法院查明

周口**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12月28日,周口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收回大庆路西侧、中州路东侧、文昌路两侧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周**【2007】143号文),收回位于大庆路西侧、中州路东侧、文昌路两侧,总面积为530613.4平方米(795.9201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8年2月19日,经挂牌出让,周**产中心与佳**司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于2008年2月29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3月11日,周口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河南佳**发有限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周**【2008】11号文),将本案涉及土地出让给佳**司。杨**在对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诉讼中得知《关于收回大庆路西侧、中州路东侧、文昌路两侧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周**【2007】143号文)和《关于河南佳**发有限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周**【2008】11号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要求撤销《关于收回大庆路西侧、中州路东侧、文昌路两侧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的诉讼,河南**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豫法行终字第41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周口**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周口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收回大庆路西侧、中州路东侧、文昌路两侧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周**【2007】143号文)收回后,佳**司以挂牌成交方式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周口市人民政府据此作出本案被诉的《关于河南佳**发有限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周**【2008】11号文),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没有侵犯杨**的合法权益,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驳回杨**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杨**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周口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河南佳**发有限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周**【2008】11号文),主体不适格,滥用职权,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5目的规定,应当判决予以撤销,或者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关于河南佳**发有限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周**【2008】11号文)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0)周*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撤销《关于河南佳**发有限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周**【2008】11号文)或者确认其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周口市人民政府答辩称:被上诉人作出《关于河南佳**发有限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周**【2008】11号文)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二)上诉人与被诉的《关于河南佳**发有限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周**【2008】11号文)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起诉资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周口**民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周口市人民政府2008年3月11日作出《关于河南佳**发有限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周**【2008】11号文)时,涉案土地上仍有杨**的房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口市人民政府在杨**的房产未经拆迁并给予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作出《关于河南佳**发有限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周**【2008】11号文),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佳**司,违反国办发【2004】46号《国**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关于“禁止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的规定,属程序违法,并对杨**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本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杨**房产使用的土地仅占出让土地的很小比例,且出让土地部分已经开发建设,判决撤销《关于河南佳**发有限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周**【2008】11号文)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关于河南佳**发有限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周**【2008】11号文)涉及杨**合法权益的部分违法,同时责令周口市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护杨**的合法权益。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周口**民法院(2010)周*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关于河南佳**发有限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周**【2008】11号文)涉及杨**合法权益的部分违法;

三、责令周口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妥善对杨**进行安置补偿。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由周口市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Ο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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