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工厂与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行政侵权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工厂因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行政侵权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06)郑*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工厂负责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汤**,被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舒**、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民法院(2006)郑*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