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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盛**限公司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九头**锁有限公司因河南盛**限公司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平顶**民法院(2012)平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九头**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孟**、朱**,被上诉人河南盛**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一审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邢**、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顶**民法院(2012)平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顶**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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