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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商丘市人民政府拆迁赔偿一案

审理经过

吴**诉商丘市人民政府拆迁赔偿一案,商丘**民法院分别作出(2011)商行初字第9号、第10号行政判决,吴**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的委托代理人吴**、岳见山,被上诉人商丘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邓先进、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民法院201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1)商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商丘**民法院201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1)商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三、本案发回商丘**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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