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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润**任公司诉河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

审理经过

洛阳润**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公司)诉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郑州**民法院(2012)郑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予以审理。上诉人润**公司委托代理人魏道付、张**,被上诉人河南省政府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润**公司于2011年9月9日向河南省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公开河南省政府对2010年2月间英国驻华大使馆贸易投资参赞摩*向河南省政府史**副省长致函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河南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2011年9月23日对润**公司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答复内容是:你公司申请中提到的函的处理结果为:该函所涉及的合同纠纷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彻底解决。对该函的研究处理过程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润**公司对该答复不服,于2011年11月23日向郑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河南省政府对润**公司提出的申请的答复,判决河南省政府依法公开信函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查明

郑州**民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9月9日,润**公司就英国驻华大使馆贸易投资参赞摩*先生向史**副省长致函一事,向河南省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河南省政府对该函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2011年9月23日,河南省政府对润**公司作出答复。润**公司对该答复不服,于2011年11月23日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郑州**民法院一审认为:一、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润**公司所申请的信息,按照其信息申请表的描述,为英国驻华大使馆贸易投资参赞摩*先生向史**副省长(原任)致函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虽然润**公司将申请信息描述为信函的处理过程并不严谨,但从其申请表可以看出,润**公司申请公开的应是信函处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不是要求处理过程公开。河南省政府答复对该函研究处理过程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仅从字面意思理解,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不符合润**公司申请的本意。河南省政府将信函的处理结果以答复的形式告知润**公司也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公开方式。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河南省政府已经将信函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处理结果”,向润**公司公开,润**公司也复制了河南省政府作为证据出示的上述资料,再判令河南省政府向润**公司公开上述信息资料没有实际意义,故润**公司请求撤销答复并判令河南省政府向其公开对该函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及处理结果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润**公司提出,除了河南省政府在诉讼中已经出示的材料外,河南省政府还应当具有其他人试图影响案件审理的材料存在,由于没有证据或者线索显示有上述信息资料的存在,故润**公司因此认为河南省政府拒绝对其公开全部信息违法的起诉理由,不予支持。对于润**公司要求公开信函本身的问题,润**公司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对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上,不能看出润**公司有要求公开信函全文的意图,河南省政府没有将信函的全部内容予以公开,不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润**公司认为河南省政府未向其公开全部信息资料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润**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在已经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被上诉人以答复代替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却无视被上诉人拒绝公开原始信息档案的关键事实,认定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公开了政府信息,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违背事实的枉法裁判;一审违反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审判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拒绝公开原始信息档案,是因为该信息中存在行政干预司法、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判决被上诉人全面、完整地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河南省政府答辩称:一、被上诉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有关规定。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上诉人对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依法公开被上诉人对英国驻华大使馆贸易投资参赞摩*先生向史**副省长致函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本意是要求被上诉人公开在信函处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但是,从文字上看,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与上诉人本意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容易使人产生要求公开“处理过程”的误解,上诉人对此应负一定责任。被上诉人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已将信函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向上诉人公开,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撤销被上诉人答复、公开政府信息的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全面、完整地公开其申请信息,被上诉人拒绝公开的原始信息档案,存在行政干预司法、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但上诉人没有提供所述信息存在的证据及线索,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洛阳润**任公司上诉,维持郑州**民法院(2012)郑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洛阳润**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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