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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淮阳县城关回族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因与淮阳县城关回族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周口**民法院2012年1月16日作出的(2008)周*初字第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撤回向周口**民法院的起诉及向本院提起的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周口**民法院的(2008)周*初字第69号行政裁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张**撤回向周口**民法院的起诉;

二、准许张**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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