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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张**因与被上诉人舞钢市人民政府、舞钢市**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争议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张**因与被上诉人舞钢市人民政府、舞钢市**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争议一案,不服平顶**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的(2009)平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张**以其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江**、张**撤回对舞钢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舞钢市**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争议一案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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