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水平诉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新密市曲梁镇人民政府行政强拆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水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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