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诉郑**区管理委员会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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