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诉新密市人民政府、新密市曲梁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行为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新密市人民政府、新密市曲梁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行为一案中,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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