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新密市人民政府、新密市曲梁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行为一案中,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徐**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一审判决书
常全福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一审判决书
田*伟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履行职责一审判决书
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一审判决书
刘三合诉郑**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裁定书
冯**、刘**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二审判决书
曾**、玉*华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二审判决书
李*锋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二审判决书
陈水平诉新密市人民政府、新密市曲梁镇人民政府行政强拆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