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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监督管理局因赵**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监督管理局以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认定的行政行为具体措施,已由上级部门作出安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管理局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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