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一案中,原告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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