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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河南省**育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河南省**育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1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秦**,河南省**育委员会的代理人王**、郭**及原审第三人扶**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作出涉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对被上诉人扶**医院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17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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