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因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宋**、宋**、高慧诉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二审判决书
何**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对其房屋补偿申请未回复一审裁定书
万**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职责一审裁定书
李**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职责一审裁定书
王**诉河南省**育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二审裁定书
登封市**游有限公司诉登封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登封市人民政府不予审验告知二审判决书
徐**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职责一审裁定书
陈**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职责一审裁定书
金新文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职责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