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因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唐*奇诉郑州**委员会竣工验收备案二审判决书
贺**诉巩义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审判决书
徐**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职责一审裁定书
靳*先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职责一审裁定书
金新文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不履行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职责一审裁定书
王**诉郑州**族区人民政府一审判决书
闫**诉郑州高新**理委员会、郑州**办事处强拆一审裁定书
登封市卢店镇建山予制件厂诉登封市人民政府、登封市卢店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一审裁定书
王军诉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公安行政拘留决定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