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闫**因与被告郑州**管理委员会、郑州**办事处违法强拆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闫**以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松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