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尚**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分局工商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尚**以相关民事纠纷已经解决、不再坚持诉讼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尚**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尚庆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