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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诉郑州市**中原分局工商行政处理决定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尚**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分局工商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尚**以相关民事纠纷已经解决、不再坚持诉讼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尚**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尚庆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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