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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因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孟**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原告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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