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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郑州**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韩**郑州**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因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23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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