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第4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艾*领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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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裁定书
李**诉郑州**管理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裁定书
赵**诉郑州市**管城分局撤销立案决定二审判决书
刘**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审裁定书
周**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审裁定书
丁浩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审裁定书
吕**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审裁定书
刘**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