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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军诉被上诉人河南省民政厅行政不作为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军诉河南省民政厅行政不作为一案,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开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赵*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赵**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各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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