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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1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本案上诉、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鉴于李**已撤回一审起诉,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李**撤回上诉;

二、准许李**撤回起诉;

三、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145号行政判决。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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