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1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郑州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上诉人张**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