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牛**等十人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铺修道路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等十人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正在重新铺修争议道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属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等十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陈**、唐**、周**、臧**、邢**、任*、张*、肖**、赵**等十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