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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民诉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林业局,要求确认二被上诉人颁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民诉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林业局,要求确认二被上诉人颁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不服惠济区人民法院(2011)惠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惠济区人民法院(2011)惠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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