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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等与郑州市中原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郑州**革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等13人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批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6日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李**、李**、王**、孙**、王**、王**、王**、王**、徐**、李**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李**、被告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范**、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李**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李**、李**、王**、孙**、王**、王**、王**、王**、徐**、李**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原告刘**、李**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刘**、李*的起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李**、李**、王**、孙**、王**、王**、王**、王**、徐**、李**撤回起诉;

二、原告刘**、李*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等13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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