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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郑**价局不予受理告知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闽不服被告郑**价局不予受理告知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闽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闽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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