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郑**价局不予受理告知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刘**与郑州**土资源局、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惠济区人民政府、惠济区国土资源局注销宅基地使用证一案
郑州市**委员会上诉一案
陈**与唐庄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郑州佳**限公司与郑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通知一案
张**与郑**价局不予受理告知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郑**价局不予受理告知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郑**价局不予受理告知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李**等与郑州市中原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郑州**革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