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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唐庄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陈**与被申请人唐庄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登**民法院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2003)登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本院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2003)郑*终字第297号行政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不服,向河南**民法院申诉,河南**民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作出(2006)豫法立行字第107号通知书,驳回陈**的再审申请。陈**不服,再次申诉,河南**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作出(2007)豫法立行字第139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陈**、被申请人唐庄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陈**因行政赔偿一案于2003年元月10日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唐庄乡人民政府恢复其5.7亩土地使用权,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0167元,登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限唐庄乡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陈**5.7亩土地投工投资费用4980元,车旅费4000元,复印费500元;二、驳回陈**的其他诉讼请求。陈**不服,上诉于本院,要求赔偿其他经济损失,本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要求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因其举证不力,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辩称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陈**称,唐庄乡人民政府错误地调整其承包田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给其造成270167元经济损失,原审仅判决赔偿部分损失,对其被调整的5.7亩土地12年(1990年-2002年)未予耕种的损失按照间接损失认定,未予判决赔偿错误。请求再审改判1、恢复其被调整的5.7亩土地使用权,2、赔偿未予耕种的损失198000元。被申请人唐庄乡人民政府辩称,陈**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再审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对陈**的责任田被调整后陈**再分配土地的情况及耕种情况未予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故判决驳回陈**要求赔偿其他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3)郑*终字第297号行政判决及登封市人民法院(2003)登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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