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郑**价局不予受理告知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李**、李**等与郑州市中原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郑州**革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与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新与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开放与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贾**与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贺**与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郑**价局不予受理告知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王**与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