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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王**与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王**不服被告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税务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7日向被告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7月31日原告以案件需要先复议再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王**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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