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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行政不作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7月30日原告以被告已接收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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