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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郑**价局不予处罚告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不服被告郑州市物价局不予处罚告知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以被告已重新立案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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