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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正**限公司与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限公司诉被告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款项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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