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勤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周*勤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