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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通知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陈**于2014年1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余额退还原告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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