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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郑州市**二七分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被告郑州市**二七分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李**2014年5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余额退还原告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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