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法定起诉期限未届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非诉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原告岳*来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尹静诉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原**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李*、海**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州市金**育委员会与姜**、田**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州市金**育委员会与田*、姜**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治安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不服价格投诉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