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大队公安交通处罚一案,本院2014年3月2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4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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