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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