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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轻工机关服务中心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轻工机关服务中心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服为第三人河南轻**限公司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郑州**民法院发回本院重审,本院2013年11月14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就房屋的使用权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5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轻工机关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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