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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瑞诉中国**理委员会河**管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诉被告中国**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付志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投诉,请求被告依法对天安保险**省分公司营业部二七营销服务部超额承保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责令其退还违规多收的保险费用并请求被告告知处理结果。被告至今未作出处理决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2012年7月10日的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提供的证据有:1、2012年7月10日的投诉书;2、购车发票及保险费的发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原告向被告投诉后,被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原告送达告知书,告知原告已经受理。经过2个月调查取证,2012年9月21日向原告送达书面结果告知书。原告2012年9月24日接到书面告知结果书,现在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被告已经认真履行了监管职责,严格依法高效处理了原告提出的信访投诉事项,不存在违法事实。原告提出的起诉事项,缺乏法律的事实和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被告的处理决定。提供的证据有:1、2012年7月25日被告作出的豫保监信[2012]第638号的信访投诉告知书;2、2012年9月21日被告作出的豫保监告[2012]第638号信访投诉结果告知书;3、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其效力和适用作如下分析认定:

原、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投诉,请求被告依法对天安保险**省分公司营业部二七营销服务部超额承保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责令其退还违规多收的保险费用并请求被告告知处理结果。2012年7月25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豫保监信[2012]第638号的信访投诉告知书,告知原告根据**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及《中国**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受理原告的信访事项。2012年9月21日被告作出豫保监告[2012]第638号信访投诉告知书,告知原告被投诉的公司不存在超额承保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的投诉信件后,对原告的投诉事项作出针对性的书面答复,已对原告的投诉事项依法作出了处理。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作出的信访投诉告知书不是结果,没有显示是否立案、调查,不是处理决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同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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